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有哪些?


动产出质人是指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质物的收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意味着,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出质人虽然将动产质押,但仍然享有质物产生的收益权利,只是质权人可以先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质物的处分权。出质人虽然将动产质押给质权人,但并不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仍然有权对质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比如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但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三,质权行使不当的请求权。当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这是《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赋予出质人的权利。 然后,动产出质人的义务也不容忽视。其一,损害赔偿义务。如果因质物存在隐蔽瑕疵而致使质权人遭受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质人有义务保证质物不存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其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质权人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出质人应当予以偿还。比如为了保管质物而支出的仓储费、保养费等。其三,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义务。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实施妨碍质权人依法行使质权的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明确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出质人在质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保障质权人的权利顺利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