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交费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它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首先说说案件受理费。这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比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以此类推。非财产案件则按不同类型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像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费方面,当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事项时需要交纳。比如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等,都要交纳申请费。申请费的交纳标准也根据不同的申请事项有明确规定。 关于交费时间,一般来说,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比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等情况,都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