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情况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再审,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再次进行审理。这一程序是为了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下是常见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况。 第一类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证据”指的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之前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结束后发现了一份关键的合同附件,这份附件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那么就可以以此为依据申请再审。 第二类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判决认定侵权行为存在,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等关键事实,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类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如果在原审中一方提交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这显然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受影响的当事人就有权申请再审。 第四类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和辩论的过程。如果主要证据没有经过这个法定程序,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五类是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在某些案件中,有些证据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需要法院帮忙调查。如果法院没有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收集,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六类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包括错误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或者没有适用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比如在一个劳动纠纷案件中,错误地适用了合同法的规定,而没有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七类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审判人员如果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情况,依法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也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八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诉讼程序就是不合法的。而如果某些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再审。 第九类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如果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十类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传票传唤是一种法定的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如果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就对当事人进行缺席判决,这种判决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十一类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判决、裁定应该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如果遗漏了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十二类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后来被撤销或者变更了,那么原判决、裁定的基础就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