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有多长?


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有以下规则: 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简单来说,就是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来的主张,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要是当事人没办法拿出证据,或者拿出的证据没办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那么就得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好的后果。比如,受害方说自己在某医院治疗花了5000元,可医疗票据丢了还补不回来,就可能败诉,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一规则依据的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理念 。 特殊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按照正常举证原则,本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人来举证,但在一些特定侵权诉讼中,让提出主张的人去证明侵权行为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会有困难且不公平。而另一方由于特定身份、职责等,对该事实有天然举证责任,所以法律规定由另一方来举证。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 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一般为20日。要是需要延期,经过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要是遇到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情况,暂扣车辆一般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过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还能再延长1个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不同情况确定时限。轻微事故在5日内作出;一般事故在15日内作出;重大、特大事故在20日内作出。要是因为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过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轻微事故可延长5日,一般事故可延长15日,重大、特大事故可延长20日。 当事人要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要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