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划分的?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民事责任的事情,不太清楚不同年龄段的人在民法里承担责任的界限是怎样的。比如小孩打坏别人东西,或者成年人做了某些民事上的错事,不同年龄承担责任肯定不一样,所以想了解下民法中民事责任年龄到底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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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里,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很重要的规定,它关系到不同年龄段的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认知和辨别能力还很有限,没办法独立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是他们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然后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还不够成熟。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他们造成他人损害,同样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后是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他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他们能够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指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造成他人损害时,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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