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我有个民事案件,法院的判决我觉得不合理,听说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但我不知道检察院受理这类案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好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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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当你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意见,认为存在违法等情况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并不是对所有的民事案件都会受理监督申请,它是有一定条件的。 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这就好比是一个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检察院一般就不会受理了。 其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意味着不能跳过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步,直接就找检察院。 另外,存在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等,也符合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案件的条件。比如法官收了对方的好处,在判案时故意偏袒对方,这种情况就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 还有,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如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等,当事人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总之,只有符合上述这些条件,检察院才会受理你的民事监督案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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