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的分类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方式的分类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内容,不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分类。
首先是公开招标,这是一种广泛使用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它的优点在于公平、公正、公开,能让众多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可以从中选择最符合要求和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大、技术要求较为复杂、需要广泛竞争的项目。
其次是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供应商范围,但仍保证了一定的竞争性。
再者是竞争性谈判,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 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它比较灵活,适用于需求情况复杂、时间紧迫的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种方式适用于特定情况下只有一家供应商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
还有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根据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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