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回重审后书记员是否需要回避?

我有个官司发回重审了,之前的书记员还参与这个案子。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发回重审的情况下,这个书记员需不需要回避。我担心他可能会因为之前的工作经历带有一些先入为主的看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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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避制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发回重审后书记员是否需要回避,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防止司法人员因与案件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而使得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失偏颇。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司法人员和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没法公平地处理案子,那他就不能参与这个案件的办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书记员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情形,例如该书记员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又或者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那么书记员就需要回避。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因为案件发回重审而回避。不过,如果当事人认为书记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由法院来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回避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就会作出让书记员回避的决定;如果认为不存在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就可能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所以,发回重审后书记员是否回避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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