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标的的旧实体法说?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诉讼标的的旧实体法说这个概念,但不太理解。想知道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是怎么体现的,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
展开


诉讼标的的旧实体法说是民事诉讼领域里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旧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以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为依据来确定的。 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此时,甲依据合同所享有的要求乙支付货款的权利,就是一个实体法上的权利。按照旧实体法说,这个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就是本案的诉讼标的。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将旧实体法说列为法定概念,但在民事诉讼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广泛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里的诉讼请求往往就是基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提出的,与旧实体法说的理念相契合。 旧实体法说有其优点,它使得诉讼标的的识别较为清晰明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便于法院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然而,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一些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按照旧实体法说会产生多个诉讼标的,这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复起诉,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旧实体法说仍然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尤其是在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它为我们理解和处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引。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