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下沿海国有哪些义务?
我想了解在海洋通行方面,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都存在。我不清楚在这两种不同制度下,沿海国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比如沿海国在保障通行上有啥责任,对通行船只该提供哪些便利等,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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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法中,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海洋通行制度,沿海国在这两种制度下分别承担着不同的义务。 首先来看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过境通行制度下有以下义务:沿海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不得停止过境通行。这意味着沿海国不能设置不合理的障碍阻止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正常通过海峡。同时,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以保障通行的安全。 其次是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和连续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沿海国在无害通过制度下的义务包括: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不得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并且,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此外,沿海国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提供特定服务而征收费用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过境通行制度还是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都有保障通行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基本义务,这些义务旨在平衡沿海国的主权和其他国家的通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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