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能否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我和对象没结婚,一直同居。现在对方因为意外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变得很困难。我自己经济压力也不小,对方要求我扶养他。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在同居期间我有没有义务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对方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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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是否需履行扶养义务这个问题时,我们要先明确“扶养义务”的概念。扶养义务是指一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它通常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比如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里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然而,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生活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并没有经过法律的正式确认,不具有婚姻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并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同居者之间需要承担像夫妻那样的扶养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另一方都无需提供帮助。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关于相互扶养的约定,并且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一方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此外,如果一方在丧失劳动能力的过程中,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因另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对方丧失劳动能力,那么另一方可能需要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等。
虽然法律上同居期间另一方通常没有扶养义务,但从道德层面讲,在共同生活过的伴侣遭遇困难时,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也是符合公序良俗 的。当遇到此类问题,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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