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它是一个严谨且涉及多方利益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集体土地征用的具体程序。 首先是拟定征地方案。这一阶段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然后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这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像是一个城市土地使用的“蓝图”,规定了哪些土地可以用来做什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则是每年对土地使用的具体安排。《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土地审批方面的权限,不同面积和用途的土地征用需要不同级别的政府审批。 接着是进行征地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这一步是为了让被征地的农民清楚地知道土地征用的相关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公告工作。 之后是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这是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合理补偿的重要环节,只有进行了登记,才能明确自己应得的补偿份额。 再就是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步充分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保障了他们的参与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最后是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如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这一步标志着土地征用程序的基本完成,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也可以按照规划进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