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全财产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纠纷里申请了财产保全,但不太清楚在后续执行时,我对保全的财产有没有优先受偿权。想了解一下关于保全财产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自己能有怎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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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全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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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优先受偿权是一个在法律实务中较为重要的概念。财产保全,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将来即使胜诉了也拿不到钱,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不过,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必然能让申请人获得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也就是说,如果大家对被保全的财产都没有担保物权,那么先申请执行的人会先获得清偿。 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据《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这些债权人就具有优先受偿权。即使财产被保全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会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一种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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