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确认有哪些规定?


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比其他普通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优先受偿权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船舶优先权也是一种常见的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海事请求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等。 对于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抵押人将财产抵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押权和留置权同样赋予权利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确认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程序。首先,权利的产生要有合法的依据,比如基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其次,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此外,确认优先受偿权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律途径,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