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最新规定?


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它是法律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体现在多个法律中。例如《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意味着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相较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承包人能先拿到钱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里面职工的工资等权益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在担保物权方面,《民法典》也有规定。比如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 这些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对于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债权人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积极主张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