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发包方一直拖欠工程款。听说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我想了解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比如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这个权利,行使的期限是多久,有哪些法律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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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的救济途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界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所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费用都能优先受偿。 另外,关于行使期限,该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意味着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的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要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首先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且,承包人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主张权利,比如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拍卖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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