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在参与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不太清楚具体关于质量保证金在法律上都有啥规定,像预留比例、返还条件这些是怎么定的,所以想详细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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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简单来说,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里预留出来的一笔钱,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预留比例方面,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要是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能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其次是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这个时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不过,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要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然后是返还问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责任,到期后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核实。无异议的话,就按约定返还;对返还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核实后14天内返还,逾期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14天内不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答复,就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申请 。 另外,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 相关概念: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维修工程缺陷的资金 。 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对工程缺陷负有维修责任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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