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挂靠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挂靠在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现在工程完工了,但是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挂靠的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来保障我的权益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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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建筑工程挂靠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在建筑工程领域,主要指的是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然而,对于挂靠人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承包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挂靠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为挂靠人不具备合法的承包人身份,所以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挂靠行为违法,但如果挂靠人实际完成了工程建设,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赋予其优先受偿权。但这种观点在适用时也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比如要审查挂靠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挂靠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当地的司法实践来判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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