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公司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后,是否应该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存在挂靠情形,现在有这种情况,被挂靠公司拿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挂靠人觉得自己实际干活了就该拿到工程款,但被挂靠公司却不想给。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公司到底该不该给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展开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挂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被挂靠公司对于挂靠人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义务。 挂靠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实际进行施工活动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是挂靠方与发包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被挂靠方只是以法定名义存在的承包方,与挂靠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承包合同关系,仅是将资质作为资源供挂靠方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依据该解释要求被挂靠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民法院通常不应支持。实际施工人不应当要求被挂靠的施工单位承担承包人的相关义务,被挂靠的施工单位也不应当享有承包人的相关权利。 不过,若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了被挂靠方,那么被挂靠方需依据发包人已支付的总额向挂靠方转付工程款项。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