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需要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很多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是需要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 首先,咱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挂靠。简单说,就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去承揽工程,这就是挂靠行为。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要是允许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结果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得承担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挂靠”通常会参考几个要点。一是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参与缔约过程;二是总包单位有没有施工意图;三是履约过程是不是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参与;四是相关挂靠事实有没有在其他司法文书里得到确认。如果符合这些要点,被挂靠单位就很可能要承担责任。 例如在孙某诉张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里,张某挂靠甲公司,借用其资质承包工程,还雇佣孙某干活,之后张某欠付孙某劳务费。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张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直接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上级承包商签合同,还负责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结算、报税等,认定双方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就得对张某拖欠孙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这么规定也是有道理的。从保护农民工权益角度讲,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付出劳动就该拿到报酬。被挂靠单位一般经济实力和责任承担能力更强,让它承担连带责任,能更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角度看,挂靠行为本身违法,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获利,却对实际施工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拖欠劳务费问题。让被挂靠单位担责,能促使它选择挂靠对象和管理项目时更谨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出发,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获得了利益,比如收取管理费,就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因为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施工,对外产生的债务和被挂靠单位的资质、名义是有关联的。 相关概念: 挂靠: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表见代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且主观上善意无过失,这种情况下就构成表见代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