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
我最近对危险驾驶罪这方面比较关注,尤其想弄清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只要开车时不小心就算主观有问题,还是得是故意去做一些危险驾驶行为才算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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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者明知道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些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状态发生。 这里的“希望”,就是积极主动地追求这种危险状态出现;“放任”则是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对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持一种无所谓、不阻止的态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几种情形,像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从这些规定也能看出,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例如,一个人明明喝了很多酒,知道酒后开车很危险,却还是开车上路,这就是典型的明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却放任这种状态发生,属于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表现。 相关概念: 故意:在刑法里,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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