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无效行政行为有哪些规定?
我在和行政部门打交道的时候,感觉他们的某个行政行为不太合理。我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无效行政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呢?什么样的行政行为算无效?无效后会有什么后果?希望能了解这些内容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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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该行为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通俗来讲,就是这个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它原本想要达到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明确了如果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根本就没有资格做出该行为,或者做出行为没有任何依据,那么这个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它具有自始无效的特点,也就是说从行为作出的那一刻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不履行该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且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无论经过多长时间,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如果一个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无效行政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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