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收到了一个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太理解这个决定是不是一旦作出就肯定有法律效力了。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它是有效的,什么情况下可能无效或者效力有问题,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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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绝对。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行为效力的相关概念。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其合法有效,在没有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确定力是说行政行为一旦生效,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不能随意更改。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有约束作用,双方都要遵守。执行力则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确认无效等情形。如果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那么这个处罚决定就可能因为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另外,对于一些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行政行为会被确认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即从作出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行政行为作出后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存在违法等法定情形时,其效力会受到影响,可能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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