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哪个?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行为的事儿,这个行政行为给我造成了一些影响,我听说它可能会被废止。但我不清楚到底哪个机关有权力废止行政行为,是作出这个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其他特定机关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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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基于特定的理由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有权废止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原行政机关最了解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背景、依据和具体情况。比如某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了一项关于特定行业的管理规定,之后发现该规定因形势变化不再适用,那么该地方政府部门就可以废止这一规定。其依据在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有权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进行调整和处理。 此外,上级行政机关也有权废止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当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时,就可以依法予以废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这种撤销、变更等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对行政行为的废止。 同时,权力机关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废止行政行为。权力机关(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具有监督权力。如果行政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权力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废止该行政行为。比如,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上位法相冲突,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责令政府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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