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及法律是如何适用的?


集体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集体土地征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首先,来看集体土地征用程序。第一步是拟定征地方案。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第二步是审查报批。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步是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第四步是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五步是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六步是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集体土地征用的核心法律。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例如,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集体土地征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据相关法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征用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