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划拨土地补偿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替代,关于划拨土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 划拨土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当划拨土地涉及征收等情况需要进行补偿时,主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虽然这里没有直接针对划拨土地,但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即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合理补偿。 此外,《土地管理法》也对划拨土地征收补偿做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等。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提到的“适当补偿”,一般会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程度、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划拨土地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会根据附着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比如房屋、树木等。青苗补偿费则是针对土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等给予的补偿。对于划拨土地本身的补偿,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使用年限、市场行情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