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在拆迁征地时是否有补偿?
我家的土地是划拨性质的,现在面临拆迁征地,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获得补偿。具体想了解划拨土地拆迁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及补偿的标准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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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在拆迁征地时的补偿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土地使用权补偿角度来讲,一般情况下,划拨土地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为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是政府。例如,政府为了公共事业建设划拨了一块土地给某单位使用,当涉及拆迁时,政府不会对该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其次,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建筑物,人民政府会酌情给予补偿。比如在划拨土地上建有房屋、种植有农作物等,在拆迁征地时,会对这些附着物和建筑物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具体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并造成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总之,划拨土地拆迁征地时通常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但会对地上附着物等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还需依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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