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招投标项目,感觉有几家投标公司之间好像有串通的迹象。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达到什么情况就会被认定构成此罪呢?我很担心这种不正当行为会影响项目的公平性。
展开


串通招投标罪,指的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因为串通招投标的行为,让相关方直接损失了五十万元及以上,就满足立案条件。比如,某个项目因为串通投标,使得招标人高价采购物资,多花费了超过五十万的成本,这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其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参与串通招投标的人,通过这种不正当行为获得的非法收益达到十万元及以上。例如,投标方通过串通中标后,获取了额外的十万元以上的利润,就可能被立案。 其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若因为串通行为导致某个中标项目金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也符合立案条件。这体现了对于大型项目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严格监管。 其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只要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了威胁其他投标方退出、欺骗招标人或者向相关人员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串通,不管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都可以立案追诉。 其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这里强调了对于有多次串通投标违法记录的行为的严厉打击,即便此次串通投标造成的损失未达到前面的数额标准,但只要满足两年内有两次行政处罚记录且又实施该行为,也会被立案。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