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投标项目,感觉有几家公司之间好像有串通投标的嫌疑。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达到什么情况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从而被追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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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简单来说就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会被追诉: 其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因为串通投标这种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上的损失,比如招标人因为高价中标而多支付的费用等。 其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就是通过串通投标这种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其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这是从项目规模的角度来规定的,如果中标项目金额达到这个标准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就会被追诉。 其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这表明,不仅仅是串通报价等行为,使用非法手段来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也会被追究责任。 其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这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者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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