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发现有其他投标方疑似存在虚假投标的情况。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虚假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达到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虚假投标罪并进行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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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投标罪,简单来说,就是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几种情形会被立案追诉。首先,如果是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就会达到立案标准。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因为虚假投标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方面的损失,比如招标人因为虚假投标多支付的费用等。 其次,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会被立案。违法所得就是通过虚假投标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 再者,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同样会被追究。中标项目金额就是虚假投标行为所涉及的那个中标项目的价值。 另外,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不管涉及金额多少,只要有这些恶劣手段,也会立案。威胁就是用武力或者其他手段吓唬别人,欺骗就是故意隐瞒真相或者编造谎言,贿赂就是给别人钱财等好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最后,如果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也会被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因为虚假投标被处罚过两次以上,又犯同样的错误,哪怕这次涉及的金额没达到前面说的标准,也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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