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财产若干意见是怎样规定财产分割的?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现在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离婚时财产该怎么分,听说有个离婚财产若干意见,想知道它对于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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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虽然目前部分内容与现行《民法典》等法律存在衔接问题,但在过去对于离婚财产分割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且部分内容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该意见首先明确了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具有优先性。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关于财产分割的书面约定,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离婚时就按照约定来分割财产。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该意见也有相应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到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需求,给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的照顾;同时,也会适当照顾女方的利益。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意见也给出了处理办法。例如,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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