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我遇到了个事儿,涉及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已经调查完有了一些证据,现在这个事儿又被立为刑事案件了。我就想知道,之前行政案件里的那些证据,在刑事案件里能不能用啊?我不太懂法律,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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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据的概念。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标准有所不同,但并不意味着二者的证据完全不能通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里明确了部分证据类型是可以在不同案件类型中转换使用的。 这是因为像物证、书证等这类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不会因为案件性质的转变而改变。例如,行政机关在查处非法经营行为时查获的账本等书证,这些书证所记录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在后续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中,同样能够证明相关的犯罪事实,所以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不过,虽然这些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也需要经过法定的查证属实程序。也就是说,要由司法机关对这些证据的来源、收集程序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要求,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证据存在来源不明、收集程序违法等问题,即便它原本是行政案件中的证据,也不能在刑事案件中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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