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证据是否可用?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是按行政案件处理的,现在又转成刑事案件了。我就想知道,之前行政案件收集的那些证据,在刑事案件里还能不能接着用啊?这事儿弄得我心里没底,不知道该咋办,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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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下,部分证据是可以使用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概念。行政案件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它主要处理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刑事案件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因为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类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其本身并不会因为案件性质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在行政违法案件中查获的走私货物,这一物证在后续转为刑事案件时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 不过,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因为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需要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重新收集。比如,行政机关询问证人得到的证言,在刑事案件中通常需要侦查机关重新询问证人获取新的证言。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部分证据是可以使用的,但要根据证据的类型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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