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转行政是撤案还是结案?
我遇到一个事儿,案子原本是按刑事处理的,现在要转成行政处理。我就想知道,在这种刑事转行政的情况下,到底算撤案还是结案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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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刑事转行政这一情况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衔接问题,而判断是撤案还是结案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 首先,我们来理解撤案和结案这两个概念。撤案,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司法机关决定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结案则是指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程序后,有了最终的处理结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时,往往是因为案件存在符合上述规定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所以,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看,这属于撤案的范畴,因为司法机关不再按照刑事犯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了。 然而,对于整个事件而言,并不是就此结束了,而是要进入到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会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拘留等。当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从行政处理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就算是有了一个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就是结案了。 综上所述,刑事转行政时,从刑事诉讼程序来说是撤案,而从整个事件处理的最终状态来看,完成行政处罚程序后算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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