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制定的重要司法文件。下面为你详细解读其主要内容。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原则。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遵循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按需认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审理涉及商标驰名的事实为审理案件所必需时,法院才会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其次,解释规定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和认定标准。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再者,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方式也有详细规定。对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解释还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管辖、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总之,该解释为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