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都有哪些呢?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所依据的准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有平等分割的权利,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也平等。比如夫妻双方共同打拼积累下一笔存款,在离婚分割时,双方理论上应各得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考虑到目前社会中女性经济状况整体相对男性较弱,以及要保障子女成长所需。“照顾”的体现方式多样,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给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再者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财产的实际效用和双方的生活需要,不能损害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例如,一方从事某种职业需要特定设备,而该设备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分割时应优先考虑将该设备分给从事相关职业的一方,以保障其工作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还有给予补偿原则。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比如较多地承担了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责任,那么在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另外,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当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不过此项原则在不同地区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差异,主要取决于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 最后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只要是在双方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的自愿协商,都是有效的。比如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一方多分财产,另一方少分,甚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都是可以的。并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概念: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和财产处理上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为保障子女成长和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在财产分割上给予适当倾斜。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充分考虑财产对双方生活和工作的实际作用。 给予补偿原则:对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尊重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自主协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