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串通投标行为有哪些以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怀疑有其他投标方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我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串通投标,要是真有这种情况,那些串通的投标方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我得弄清楚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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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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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此外,第四十条也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比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招标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者,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等。 接下来谈谈串通投标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因串通投标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相关方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行政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从刑事责任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串通投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众多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主体会面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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