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所谓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时间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虽然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即使权利人有道理,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他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对于环境侵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当事人已经明确知晓自己受到了环境侵权损害。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的情况和常理,当事人应该能够发现自己受到了损害。例如,周边企业长期排放污染物,导致当事人所在区域的水质明显变差,虽然当事人可能没有直接察觉到自己身体受到了损害,但从这种明显的环境变化情况来看,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可能受到了损害。 另外,诉讼时效还可能会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