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家属的待遇是怎样的?


烈士家属待遇是国家为了褒扬烈士,对烈士的遗属给予的一系列保障和关怀。这些待遇体现了国家对烈士的敬重以及对其家属的关心。下面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一次性抚恤金。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会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此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其次是定期抚恤金。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而无生活来源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在医疗方面,烈士遗属也享有相应的优待。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教育方面,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在就业方面,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在住房方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总之,国家为烈士家属提供了多方面的待遇保障,以体现对烈士的尊崇和对其家属的关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