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管辖法院如何判?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管辖法院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权行为则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判决时,法院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文和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法院会先审查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就需要判断该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三个要件。如果不满足这些要件,那么也就不存在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基础。 接着,法院会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比如,被告通过盗窃原告的商业资料,或者违反保密协议将商业秘密透露给其他公司等情况。 然后,法院会考量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原告的损失是否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因为被告披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导致原告的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等损失。 在确定侵权成立后,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比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权利人的损失情况等。 总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