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指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人利用网络技术和平台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类侵权行为越来越常见。下面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首先是侵犯名誉权。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网络上,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恶意诋毁、诽谤他人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就属于侵犯名誉权。比如,在网络论坛、社交媒体上编造并传播关于他人的虚假负面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其次是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中,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就构成侵犯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再者是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创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网络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改编他人的作品,如小说、音乐、电影等,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多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中就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此外,还有网络域名侵权。网络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就可能构成网络域名侵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总之,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在网络活动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实施侵权行为,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