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最容易被当事人误解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在离婚纠纷中,存在不少容易被当事人误解的法律常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是常见的误解。实际上,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分居两年只是法院判定离婚的一个法定情形,但必须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而不是自动就离了婚。比如,有些夫妻认为分开住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这是不对的。如果一方在所谓“自动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可能会构成重婚罪。 其次,“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也是错误的观念。在法律面前,提出离婚的先后顺序并不会影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处理。《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论哪一方先提出离婚,法院都会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例如,有的当事人担心先提出离婚会在财产分配上处于劣势,而一直拖着不处理,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再者,对于子女抚养权,很多人认为孩子小就一定会判给母亲。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等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另外,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小就必然归母亲抚养。 最后,关于债务问题,有人觉得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不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个人的赌博等非法活动所欠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一定要正确理解法律常识,避免因误解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对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