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哪些相关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方面都涉及到法律常识,了解这些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违法风险。 首先是合同法领域。当我们进行购物、租房、签订服务协议等活动时,实际上就是在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比如我们去商场买东西,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和商家达成了口头的买卖协议。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商家退换货,这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其次是侵权责任方面。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侵权行为,比如被他人不小心撞伤、自己的名誉被他人诋毁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有详细规定。例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我们的身体受到他人侵害,就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再者是婚姻家庭法律常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范了婚姻、家庭关系。比如结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离婚方面,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多项权利。比如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如果我们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