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转包行为有哪些?


转包行为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以下为您介绍常见的转包行为及相关法律情况。 首先是全部转包。这是最直接的一种转包方式,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直接将整个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自己不实际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等工作。比如甲公司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之后甲公司未进行任何实际的施工安排,而是将该工程整体转给乙公司,由乙公司负责完成所有工程内容,这就是典型的全部转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其次是肢解转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例如,丙公司承包了一个大型的综合商业建筑项目,丙公司将该项目按照不同的部分,如主体结构、装修工程、水电安装等,分别转包给不同的小公司,虽然表面上是以分包的形式,但实际上属于肢解转包。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还有以联营为名的转包。一些承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联营合同,约定由自己名义承包工程,但实际上工程由联营方负责施工,承包单位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承担工程的技术、质量、经济等责任。比如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给戊公司施工,丁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这种行为本质上也属于转包。 转包行为不仅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所以,无论是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还是其他相关方,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转包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