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有哪些需要释疑的地方?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两个重要的制度,它们对于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首先,我们来看看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就可以少坐一段时间的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同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接下来,说说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减刑和假释虽然都能让犯罪分子提前结束服刑,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减刑是直接减少犯罪分子的服刑期限,而假释是提前释放,但在假释考验期内仍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总之,减刑和假释制度都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回归社会。但适用这两种制度都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