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拍卖物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时各自受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当一个拍卖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时,他们的受偿顺序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每个抵押权人的利益能否最大程度得到保障。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抵押权。简单来说,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向乙借钱,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乙就享有了该房子的抵押权,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就有权就该房子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多个抵押权人受偿顺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有明确说明。该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第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就好比大家都去排队领东西,谁先排上队谁就先得到。在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中,谁先完成登记,谁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A和B都对C的一辆汽车享有抵押权,A先完成了抵押登记,B后完成,那么在汽车拍卖后,A就优先于B受偿。 第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的作用,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具有更强的对抗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另一个没有登记,那么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从拍卖物的价款中获得清偿。例如,D对E的一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F对同一处房产有抵押权但未登记,那么在房产拍卖后,D优先受偿。 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多个抵押权都没有进行登记时,各抵押权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他们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来分配拍卖物的价款。比如,G、H、I对J的一批货物都有抵押权且都未登记,G的债权是10万元,H的债权是20万元,I的债权是30万元,货物拍卖后得到60万元,那么G可以获得10万元(60×10÷(10 + 20 + 30)),H可以获得20万元,I可以获得30万元。 了解这些受偿顺序的规定,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可以在设立抵押权时更加谨慎,考虑是否进行登记以及登记的时间先后。对于债务人来说,也可以清楚自己在多个抵押情况下的债务清偿规则,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总之,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有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