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之前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当涉及公司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问题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明确指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主张全部债权,任何一家分立后的公司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比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A公司在分立前有一笔100万元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B公司偿还这100万元,也可以要求C公司偿还这100万元。B公司或C公司在偿还债务后,可以根据它们之间的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如果在公司分立前,债权人和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约定了债务的具体承担方式,那么就按照该协议来执行。例如,债权人和A公司约定,分立后的B公司承担60万元债务,C公司承担40万元债务,那么就依照这个约定来分配债务。 对于分立后的公司来说,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如果其中一家公司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它有权向其他分立后的公司追偿。这是为了保障各分立公司之间的公平,避免某一家公司承担过多的债务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在分立时,应当对债务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约定,并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得知公司分立的消息后,要密切关注债务的承担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债务承担问题上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