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司法解释出台后,义务人拒不清算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了解义务人拒不清算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公司清算这个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了,要把公司的账算清楚,该还的债还了,该收的钱收回来。 关于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迹可循。虽然目前我们假设公司清算司法解释出台了,但在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就有类似规定。根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上述人员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当公司需要清算时,这些义务人有责任组织并进行清算工作。如果他们拒绝履行这个义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来说,A公司解散后,其股东没有及时进行清算,导致公司的一批重要设备因无人管理而损坏,价值大幅降低。公司的债权人B在追讨债务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而这是由于股东拒不清算导致的。那么,B就可以要求股东在设备损坏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股东的不作为,公司的账册丢失,无法进行清算,B则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一旦公司清算司法解释出台,并且明确了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义务人就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就要面临法律后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当遇到义务人拒不清算的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