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是多少日呢?
我公司最近在进行合并,我作为债权人收到了通知书,但不太清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有多少天的相关时间规定。想了解这个时间限制是多久,在这个时间段我有哪些权利和需要做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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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合并的情形下,涉及到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时间规定,主要关联到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以及公司合并程序的合法性等重要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通俗来讲,当公司决定合并,它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以及进行公告。而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拥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如果债权人没有接到通知,从公告发布那天开始算,四十五天内也能行使这个权利。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在公司合并这一可能影响其债权实现的重大变化过程中,债权人有机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在相应期限内提出合理要求而公司拒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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