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签新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责任究竟在哪方?
公司最近更名了,要求员工签新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一些条款上怎么都协商不一致。员工担心自己权益受损,公司也觉得按流程走没问题。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责任该由哪方来承担,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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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更名签新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责任的判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来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制要求变更劳动合同而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存在实际雇佣方与签订合同方不完全重合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进行约定,由后者承担或分担对劳动者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并且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可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变更,原劳动合同将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比如,A公司更名后,相关业务和人员被B公司承接,若协商一致,那么B公司就承接了原A公司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原劳动合同由B公司继续履行。 然而,若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则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劳动者的义务。例如,上述例子中B公司无法履行义务时,A公司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如果是因为公司更名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涉及到一些具体条款,比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等方面的变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意味着,如果协商不一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强制变更。 最后,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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